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1582号
原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邦彩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