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6民初2681号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强、柳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合理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但未能举证证实,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玻璃钢管道等产品用于义乌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760000元;2018年4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5670元,2018年5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5000元;2018年5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34000元;2018年4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16380元。上述合同,原告共供货被告款项总计714071.4元。 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玻璃钢管道等产品用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冶炼厂项目工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及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合同金额为119000元。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全部供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上述合同货款,被告分期多次给付,截止2019年11月16日尚欠原告货款23405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送货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4050元、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金孟贵
书记员  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