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东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
申请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京英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义
审判员  夏 炎
执行员  赵春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