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798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兴区万兴五金商店业主,现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有,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