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与某某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民初2008号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华美科技大厦二层C区08、13号摊位。 经营者:***,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经济开发区新兴区观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与被告***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