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民初2008号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华美科技大厦二层C区08、13号摊位。
经营者:***,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经济开发区新兴区观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与被告***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元宝区乾河电子产品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