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恢989号
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观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峰中凯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中凯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向立案恢复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