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3865号
原告:哈尔滨市宇阳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家园G栋13号。
法定代表人:邱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雁,黑龙江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宇阳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哈尔滨市宇阳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哈尔滨市宇阳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宇阳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艾世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曲鑫
书记员顾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