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393号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萍,总经理。
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殷裕捷,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国,董事长。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91585.23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