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01号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马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涛,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陈绪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