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03号
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大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张粉连,总经理。
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绪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神木市大柳塔镇。
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神木市长久汇矿山支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