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15号
原告:神木市长久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
法定代表人:**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大***。
原告神木市长久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长久矿山支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神木市长久矿山支护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