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14号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大***。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