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56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毅
书记员 刘鸿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