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7财保62号
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26224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申请人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