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7财保246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2246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依法作出(2019)渝0117执保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2019)渝0117执1329号执行案中的应收债权即执行案款1973160.99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和解,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