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1038号
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横街特16号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98136。
法定代表人:漆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敏,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329F。
法定代表人:陈丙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8.56元,减半收取3834.28元,由原告重庆枢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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