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9090号
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98136。
法定代表人:漆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敏,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329F。
法定代表人:陈丙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晓华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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