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1748号 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98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3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奇冠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