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93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行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杨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上海行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杨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行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杨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9,0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票、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经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敏
审判员薛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