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湘0104执5616号
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019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解除限制高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当解除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令。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