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7620号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中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波,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与被告诸城市天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