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

原告山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第三人山东安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7932号 原告: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松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员工。 被告:***,女,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山东安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山东安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第三人山东安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9元,减半收取7984.5元,由原告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