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财保103号
申请人: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松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
申请人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1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40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爆破服务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