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639号
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6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工业园(13)。
法定代表人:严秋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利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宇坤医特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