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66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新政
法官助理张光道 书记员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