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7民初2046号
原告:夏津县苏留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夏津县苏留庄镇苏留庄村。
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盛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丰满路以南、颖秀路东五洲科研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苏留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盛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苏留庄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山东盛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苏留庄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山东盛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夏津县苏留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