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0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湖北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杨 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