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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勤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43号 原告:武汉市勤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市勤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勤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勤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