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30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洲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北京绿洲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