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462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149号4幢3单元7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金鑫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2日、2020年2月26日共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长安牌汽车一辆,因车辆车龄较长、且价值过低,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
四、2019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19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9年10月2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