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2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149号4幢3单元7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