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3455号
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149号4幢3单元7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492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188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