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诺利如一(安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1844号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新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利如一(安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精忠路南侧工纵四街西侧iv>
法定代表人:钟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利如一(安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利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