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凯锐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3799号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84924L。
法定代表人黄新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常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亚威金港商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3X7HT443。
法定代表人万刚,总经理。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