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2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并对其进行了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右无法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进行查询均有查封信息,无法处置。综上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厂中调查并查找其法人未果。经电话约谈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