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3256号
上诉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径直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径直判决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0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耀明
审判员 陈瑞芳
审判员 杨 文
书记员 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