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91财保10号
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襄阳米公支行账户为42×××34,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襄阳火车站支行账户为42×××07的银行存款11070102元或等值的房产{房产线索为: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上海路与桃林路交叉口中房国际青年城项目房产房号为1-1-1-2(即对应**楼******,下同)、1-1-1-3、1-1-1-4、1-1-2-2、1-1-2-3、1-1-3-3、1-1-4-3、1-1-13-2、3-1-24-3、5-1-(1-2)-1、7-1-23-4、8-1-2-2、8-1-2-3、8-1-4-2、8-2-2-1)}。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146104852020000035)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上海路与桃林路交叉口中房国际青年城项目房产房号为1-1-1-2(即对应1号楼1单元1楼1号,下同)、1-1-1-3、1-1-1-4、1-1-2-2、1-1-2-3、1-1-3-3、1-1-4-3、1-1-13-2、3-1-24-3、5-1-(1-2)-1、7-1-23-4、8-1-2-2、8-1-2-3、8-1-4-2、8-2-2-1的房屋。 以上查封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11070102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周栋 审 判 员  刘桢 人民陪审员  张财
法官助理于楠楠 书记员秦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