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91财保10号之一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鄂0691财保1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上海路与桃林路交叉口中房国际青年城项目房产房号为1-1-1-2(即对应1号楼1单元1楼1号,下同)、1-1-1-3、1-1-1-4、1-1-2-2、1-1-2-3、1-1-3-3、1-1-4-3、1-1-13-2、3-1-24-3、5-1-(1-2)-1、7-1-23-4、8-1-2-2、8-1-2-3、8-1-4-2、8-2-2-1的房屋。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146104852020000035)。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查封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上海路与桃林路交叉口中房国际青年城项目房产房号为1-1-1-2(即对应1号楼1单元1楼1号,下同)、1-1-1-3、1-1-1-4、1-1-2-2、1-1-2-3、1-1-3-3、1-1-4-3、1-1-13-2、3-1-24-3、5-1-(1-2)-1、7-1-23-4、8-1-2-2、8-1-2-3、8-1-4-2、8-2-2-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栋 审 判 员  刘桢 人民陪审员  张财
法官助理于楠楠 书记员秦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