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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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一50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439522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