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8670号
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后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52768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一50号1幢101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439522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