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元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执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
法定代表人: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紫晶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林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元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紫晶广场******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元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116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259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3025927.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货款,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可按180000元连同剩余货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江苏元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431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5459元,减半收取为27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29元,由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10元,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19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现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116民初13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力
审判员 田水宝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朱曙光
书记员 徐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