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16号1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会灵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诺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4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海德公司继续履行如诺公司与海德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常州海德家文化广场二期空调末端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编号:CZHD-AZ-MD-002);二、海德公司向如诺公司支付合同款467,714元,并向如诺公司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7,7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海德公司补偿如诺公司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6,000元;四、驳回如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仲裁费34,976元,由如诺公司承担2,500元,海德公司承担32,476元。因海德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诺公司申请执行上述裁决的第二、三、五项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德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保险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同时还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函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补充调查。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道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2××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2××4号】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除前述查控财产以外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未表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表、协助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及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4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范之昕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八月××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