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925号
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
法定代表人: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981元,减半收取3490.5元,由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