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16号1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诺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如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判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20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可供执行。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失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胡唯华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