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以北冷水铺还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立,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通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20)湘0681执719、720号两案共同执行,两案被执行人共计已支付55万元给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681执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巢 烨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贺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