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融盛龙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6075号
原告:湖南融盛龙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新港区长江大道融盛电力4#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2754370D。
法定代表人:刘繁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潜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以北冷水铺还建小区3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8006469B。
法定代表人:李林立。
原告湖南融盛龙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融盛龙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湖南融盛龙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金萍
书 记 员  唐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