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6民终2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奖才,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以北冷水铺还建小区3栋8号,被告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768006469B。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奖才、湖南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电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万奖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富安电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庭审时口头裁定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改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富安电力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将施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同时,接受劳务的一方为富安电力公司,万奖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富安电力公司承担。二、一审判决认定万奖才的护理费认定过高,住院期间不应另行计算护理费,精神抚慰金4500元,明显不合理,应予调整。三、万奖才在自身不具有相关操作技能的情况下,无视安全操作规程,不尽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的主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万奖才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为宜,一审判决认定万奖才承担10%的过错责任畸轻,应予调整。
万奖才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1.富安电力公司是黄甲批次农网改造吉山村,三里村等七个村的农网升级工程项目的分包人,***,***系该工程的接受分包人,双方形成了一种分包和接受分包关系;***、***作为个人没有相应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万奖才在工作中受伤都是客观事实。2.雇主***、***赔偿万奖才人身损害损失,分包人富安电力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万奖才自负10%的责任适用法律正确。3.万奖才主张的护理费是按照2016年度湖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2494元/年的标准计算的,也就是116.5元/天,要求不但不高,而且偏低。万奖才在一审起诉时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只支持万奖才4500元,也是合情合理合法。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毫无根据。
万奖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赔偿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8741元,富安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富安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7日,富安电力公司与***签订《农网升级黄甲批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富安电力公司将其承揽的平江县吉山村、板桥村、天鹅山村、三里村、板口村、***七个村农网升级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由***、***组织人员施工,富安电力公司派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并承诺为施工人员统一投保。2016年4月24日,万奖才经***介绍,***、黄富军雇佣万奖才开始从事电网改造工程施工工作。2016年5月6日,万奖才在三里村施工过程中,因电杆倒下,压伤万奖才左手手指。事故发生后,万奖才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后转长沙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药费9385.7元,2016年8月16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对万奖才伤情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其鉴定意见以为:被鉴定人万奖才因钝性外力致伤,左手中指末节部分缺损,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环指末节缺损,左手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其护理期2个月,***2个月,全休期3个月;鉴定之日前医药费凭相关医药费发票为据,后段医药费预计1500元,鉴定费另外计算。另查明,万奖才系农村居民。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报,2015年度国民行业收入中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收入311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93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为42494元/年。万奖才因本次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核实为:1、医疗费10885.7元(9385.7元+1500元后段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60元/天×8天);3、护理费6985元(42494元/年÷365天×60天);4、误工工资7690元(31191元/年÷365天×90天);5、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6、残疾赔偿金21986元(10993元/年×20年×10%);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1100元;9、交通费300元,合计56226.7元。富安电力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万奖才的损失如何计算;二是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万奖才的损失依法审核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万奖才的损失经核实如下:前段医疗费9385.7元,有医疗费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万奖才主张的后段医疗费1500元,有法医鉴定意见书确认,且***、***、富安电力公司对该法医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系万奖才后段康复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万奖才住院8天,结合岳阳地区消费水平计算为480元(60元/天×8天);营养费,鉴定结论确认原告营养期2个月,酌情支持1800元;伤残赔偿金,万奖才因本次事故致十级伤残,万奖才主张参照2015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1986元(10993元/年×20年×10%),予以支持;误工费自万奖才受伤之日起休息3个月,参照2015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收入31191元/年计算为7690元(31191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参照2015年度湖南省服务业、修理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2494元/年计算护理期,护理费为6985元(42494元/年÷365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奖才因伤致十级伤残,酌情支持5000元;交通费,万奖才因伤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长沙武警总医院治疗,必然发生交通费用,万奖才主张交通费用300元,予以支持;鉴定费1100元,客观真实,属万奖才损失确定必然花费的费用,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本案富安电力公司将农网改造黄甲批次中的吉山村、三里村等七个村的农网升级工程中的民、技工工作分包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约定由***自主雇佣人员,按富安电力公司要求组织施工并对***雇佣人员统一投保。***与富安电力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与***雇佣万奖才等人开始了农网改造工程中的分包工程施工,万奖才受雇于***、***在该农网改造工程中提供劳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富安公司是黄甲批次农网改造吉山村等七个村农网升级工程项目的分包人,***、***系该工程的接受分包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分包与接受分包关系。富安电力公司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作为个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雇请的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接受劳务方,疏于安全教育,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在万奖才从事农网改造工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疏于安全监管,对万奖才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万奖才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具有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万奖才承担10%的责任,***、***承担90%责任为宜。综上所述,万奖才的损失共计51226.7元,由***、***赔偿46104元,***已支付9385.7元,还应支付万奖才36718.33元,***、***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富安电力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赔偿万奖才人身损害损失36718.33元;二、由***、***赔偿万奖才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三、富安电力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万奖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或账号:43×××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万奖才负担101.9元,***、***负担917.1元。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其受伤的照片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其已受伤,没有偿还能力。万奖才质证后认为:对这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拟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拟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万奖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认定万奖才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赔偿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1,《农网升级黄甲批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签订后,***与***雇佣万奖才等人开始农网改造工程中的分包工程施工,万奖才受雇于***、***,在该农网改造工程中提供劳务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农网升级黄甲批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系富安电力公司与***双方签订,发包人、分包人应系富安电力公司,***属于雇主,富安电力公司将农网升级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身产条件***,富安电力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农网升级黄甲批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自身没有相应的资质的情况下,与富安电力公司签订《农网升级黄甲批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自身具有过错。协议签定后,又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万奖才在从事农网改造工程中受伤,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万奖才在从事电网改造工程施工中因电杆倒下,导致受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实清楚,且各方均无异议,万奖才根据***、***指示在从事农网改造工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认为万奖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富安电力公司承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万奖才在从事农网改造工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万奖才承担10%的责任,***、***承担90%责任并无不当。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2,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的,而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的,行业不同,收入状况也就不同,一审法院参照2015年湖南省统计局的统计年报认定护理费、误工费并无不妥;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2个月,酌情支持1800元亦无不妥;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补偿,万奖才因受伤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比例,酌情支持4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万奖才的部分损失费用不合理,应予调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