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88号A栋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上马村四社、圆通村二社。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214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