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在申请人处价值1449994.22元的应收保证金及工程款,申请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28号五一名都5(F)(栋)1层56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人民币1449994.22元为限对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在申请人处应收保证金及工程款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申请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28号五一名都5(F)(栋)1层56号房屋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