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1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2056号
原告:张某1,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现在被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监狱羁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诉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97元减半收取7598.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退还原告张某17598.5元。
审判长***
审判员娜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秀